呼和浩特滅火器擺放要求:
1 呼和浩特滅火器應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2 對有視線障礙的呼和浩特滅火器設置點,應設置指示其位置的發光標志。
3 呼和浩特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其銘牌應朝外。手提式呼和浩特滅火器宜設置在呼和浩特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托架上,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50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呼和浩特滅火器箱不得上鎖。
4 呼和浩特滅火器不宜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點。當必須設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呼和浩特滅火器設置在室外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
5 呼和浩特滅火器不得設置在超出其使用溫度范圍的地點。
錯誤示范一:建筑內廚房、洗衣房等場所的呼和浩特滅火器直接放置在潮濕的地面上,導致呼和浩特滅火器筒體被腐蝕。
防范措施:應根據呼和浩特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環境使用條件,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避免呼和浩特滅火器使用壽命受潮濕、腐蝕等環境影響而明顯縮短。
錯誤示范二:呼和浩特滅火器指示標志設置不符合要求
防范措施:在有視線障礙的呼和浩特滅火器設置點,應在醒目處的墻面上設置指示呼和浩特滅火器位置的發光指示標志;該標志指示呼和浩特滅火器的存放地點,除非呼和浩特滅火器立即可見,否則該標志應與箭頭一起使用;在手提式呼和浩特滅火器筒體上粘貼發光標志,已在現行 標準GB 4351.1中做出了規定,但當其放入呼和浩特滅火器箱中,該發光標志就看不見了。為了繼續發揮這一作用,需要在呼和浩特滅火器箱的箱體正面也粘貼發光標志,以延續或代替放在箱內的手提式呼和浩特滅火器發光標志的作用,使人們在黑暗中也能及時發現呼和浩特滅火器設置點的位置,從而可迅速地取到呼和浩特滅火器,及時撲救初起火災。
錯誤示范三:呼和浩特滅火器放置在隱蔽部位,不易發現和取用,不符合規范要求。
防范措施:呼和浩特滅火器安裝設置前,應核實確認設置點的附近沒有障礙物,并確保呼和浩特滅火器放置后不會導致疏散通道局部變窄,影響人員安全疏散;若受現場條件限制,呼和浩特滅火器需設置在隱蔽部位時,應按規范要求在醒目處的墻面上設置指示呼和浩特滅火器位置的發光指示標志,并確保開門型呼和浩特滅火器箱的箱門開啟角度不小于175°、翻蓋型呼和浩特滅火器箱的翻蓋開啟角度不小于100°、推車式呼和浩特滅火器的行駛移動路徑不受阻擋。